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下 三、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一)损害赔偿立法的国内法背景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大陆法实行过失责任原则,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须有损害的事实
对于发生的损害事实,一般须由请求赔偿的一方予以证明;(2)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原则上债务人仅对其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责;(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英美法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依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违约一方有无过失为条件,也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假如违约的结果并没有造成损害,债权人虽无权要求实质性的损害赔偿,但他可以请求名义上的损害赔偿,即在法律上承认他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
2、损害赔偿的形式 大陆法一般规定,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如按《德国民法典》第 249(1)条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应回复损害发生的原状
只有在出现该条第 2 款的几种特定情况下才可要求金钱赔偿
而英美法中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主要方式,并且是第一位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关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大原则是“尽量用金钱来另受害方回到一个合约被履行的地位”
3、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大陆法国家法律一般规定可主张赔偿的损失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获的利益
如《法国民法典》第 1149 条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得利益
”所谓所受的损失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受到损害的利益;可获利益是指如合同能得以履行,债权人本应能够获得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与法国相似
按英美法的原则,由于违反合同而可以主张的赔偿有三种:(1)直接的损害赔偿,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