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铁路是运输货物、旅客的一种交通工具,在现代全球化社会不断进展的今日,我们与外国的联系、合作越来越多,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避开不了摩擦、纠纷。下面律伴网我整理了一份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范本。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原告(上诉人):青海省民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0 年 6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全程运输负责。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于 2000 年 6 月 26 日签发了联运提单,装货港为天津,交货地点为朝鲜新义州,货物运至朝鲜新义州后,被告在买方朝鲜真诚合作公司无货运提单的情况下,任由该公司将货物提走,使原告不能收回货款。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 180,480 美元及利息。被告辨称:双方签订了多式联运合同后,被告签发了联运提单,但原告于 2000 年 6 月20 日向被告签署声明,称:本运输合同唯一收货人是朝鲜真诚合作公司,并宣布提单仅作为议付单据。因此提单在本案中仅仅是结汇单据,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效力,原告不享有依据该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权利。一审查明的事实:1999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朝鲜真诚合作公司签订出口 9.6 万米,货值为 180,480 美元的印染布销售合同。2000 年 6 月 8 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货物进出口委托书,内容为:发货单位青海省民和经贸有限公司,收货人朝鲜真诚合作公司,装货港天津,卸货港朝鲜新义州,货名印染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了多式联运合同。2000 年 6 月 20 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声明,声明内容为:指定朝鲜真诚合作公司为唯一收货人,提单只作为议付单据。2000 年 6 月 26 日,被告签发了联运提单,该提单托运人提供细目一栏中注有“仅作议付用”字样。被告将本案货物从天津港经海运至大连后转公路运至丹东,在丹东转铁路运至朝鲜新义州。2000 年 6 月28 日,将货物交付朝鲜真诚合作公司。原告持提单结汇时因单据不符被银行退回,未能得到货款。[一审判决理由及结果]:一审合议庭认为,构成承运人因无单放货而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提单具有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这一功能,而本案所涉提单,因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的约定即提单“仅作议付用”,已丧失了作为交付凭证和物权凭证的这一功能,因此,被告根据联运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