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下称被告):某甲被答辩人(下称原告):某县某村民委员会 因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答辩如下:一、被告已经支付给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但被告拒收 2024 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被告构成了违约
被告与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签订合同后,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每年把林地承包金汇到某县某镇林业工作站,再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被告从 2024 年到 2024 年都是根据这样的方式支付给原告林地承包金,原告也同意被告这样的交付租金方式,原告每年自愿到林业站领取林地承包金
但从 2024 年起,不知原告出于什么目的开始拒收租金,2024 年起,原告一心想收回土地,由此,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由于产生纠纷,被告当年没有把 2024 年的林地承包金汇给原告,原告之后也没有向被告要过林地承包金,直到 2024 年被告把 2024 年和 2024 年的林地承包金按以前的习惯一起汇到了某镇林业工作站,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但林业站催原告多次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原告不予理会,拒不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
这一事实通过被告的汇款凭证及林业站的书面证明等证据都可以加以证明
因此,被告不欠原告的林地承包金,是原告自己违约拒收 2024 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承包金及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 10 万元,同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违约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损失的事
原告在诉状中突然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 10 万元,不知从何谈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 10 万元是怎么样计算得来的,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管理不善与原告的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