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何坑取土场占地协议 协议编号:202403出租方(甲方):东埔镇何山村民委员会承建方(乙方):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见证方:东埔镇人民政府见证方:莆田市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东吴疏港公路(城港大道二期)工程路基施工取土(石)方的需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甲方位于何山何坑门前的山头场地(见图)作为取土临时用地,供乙方使用,并达成如下协议:一、场地使用期限:场地开始使用至取土完成为止,时间 24个月(即协议签订生效后两年内完成去土石方)。在两年内不能完成去土石方,乙方需赔偿甲方复耕费(即按合同总面积每亩赔偿7000 元,款在 10 日内付清)。另:取土、石后平整碰到石头不能复耕的,每亩 7000 元作复耕费。若遇政策性变化而导致无法施工,协议时间应顺延。二、取土单价及其包含内容:1、取土单价:(人民币)每立方米 1.4 元,合计总金额以实际测量的取土量(结合表上的实际取土量)结算价款(土方测量图附后)。甲方需提供与协议金额相等的政府部门出具的附件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2、取土单价按以下内容包干:取土场地内的青苗补偿费、土地租赁费、弃土土地费、复耕费及地面附着物的迁改(如坟墓迁移)等,均不再另行计价。3、取土便道现状:取土场外的临时设施临时便道及忠门东路(何山路口至东坑交叉处)的水泥路,如有损坏待取土完毕后,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乙方如没有恢复的,可一次性包干由甲方自行恢复。4、菩萨出游路二期造价 5 万元,乙方如破坏需恢复。如没有恢复可一次性包干由甲方自行恢复。三、取土量结算:乙方组织对取土场进行清表后标高测量,甲方对测量数据进行确认,该地块(见图)范围内总面积为 40.092 亩(26686 平方米),土方量为 396820 立方米,总金额为(每立方米 1.4 元×396820 立方米)555548 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取土款支付: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乙方支付总取土费用的 30%作为首付,待取土地点范围内地面附着物(如坟墓)等全部迁移后并交付乙方使用两个月后付清剩下的 70%取土费。在取土期间遇到对涉及群众土地、坟墓迁移等纠纷,需由甲方负责解决,如以上问题甲方无法在 3 日内解决,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误工费用。在协议约定期限内,甲乙双方不得把协议约定的场地租给他人或作为他用,如出现违约,需双倍赔偿损失给受损方。五、双方权利及义务:(一)甲方1、及时提供协议约定土地供乙方使用,并协助办理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