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 例 一陈某为台湾人,2024 年 4 月 1 日,陈某与 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间为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陈某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月薪20000 元人民币,在合同存续期间,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陈某每服务满一年,A 公司支付陈某一个月的生活费用
2024 年 10 月 26 日,A 公司为陈某申请办理就业许可证
之后 A 公司告诉陈某,公司资金、运营困难,要求从 2024 年 10 月起暂发 10000 元月薪,至 2024 年年底结算,陈某同意,在每月领取的工资表上签字
2024 年元月 1 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 A 公司拒绝支付拖延支付的工资数额,并主张将陈某工资变更为 10000 元每月是经其同意的,陈某对工资数额的签收应视为双方表更劳动酬劳的表现
因协商未果,陈某提起仲裁,要求 A 公司支付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劳动合同解除日的拖欠工资
案例分析:1
陈某可否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 A 公司支付其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拖欠工资不可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港澳台人员就业规定中,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应持有效的在华就业证
没有就业证而提供的劳动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2024 年 10 月 26 日始为陈某办理就业许可证,因此,劳动关系只能从 2024年 10 月 26 日开始认定
对于非劳动法律关系的纠纷,仲裁机构不受理
对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前 A 公司拖欠的工资,陈某应如何主张权利
陈某在取得在华就业许可证前,一直在 A 公司工作,因此有权获得劳动酬劳,月工资数额应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但在法律关系上视为劳务关系
对于该部分拖欠的费用,陈某应以劳务纠纷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