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屏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主或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十堰奥奇传媒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发布形象及业务广告
二、广告媒介为 LED 电子显示屏(六堰人民广场、青年广场、火车站广场)
三、广告采纳甲方制作样稿(样带)提供给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
播出期间甲方可以更换播放内容
四、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五、广告的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六、广告播出为 秒范围内的宣传片,播放次数视广告播放时长,由双方协商决定,时长为 600 秒/天
广告费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备注:若甲方因业务需求,需临时对当月广告播放次数增加或减少,在播放总次数不变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决定)
七、广告费用按月支付,付款方式甲方应在每月一号前将当月广告费人民币 元(小写: 元)支付给乙方
10 月份广告费人民币 元(小写: 元)甲方应在 10 月 10日前结清,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八、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能保证合同约定的播放时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实际正常播放的时间计算费用,向乙方追回已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
2、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要求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实际正常播放的时间,向甲方要求支付费用
3、因故停播的次数,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如数补播,且不得另行收费
4、若甲方广告投放时长未能达到六个月,则甲方须一次性支付乙方 2000
00 元违约金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经济合同仲裁(或法院起诉)
十、播出期间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