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 津 市小 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JF-2001-015)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元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3.1 延期开工
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
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
如乙方理由不予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有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