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范围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1 放射性同位素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2射性物质
2 射线装置是指 X线机等产生 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 伴有产生 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
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2 许可登记3
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
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
并按规定办理许可登记
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5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 至 2 年进行复审、换证
3 安全防护3
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