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集体合同审查,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驻合肥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10 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签订或变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由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根据前款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第五条 报送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 1);(三)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 2);(四)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决议的报告,应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投票表决的情况等;(六)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第六条 报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文本;(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 3);(三)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 2);(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的证明材料,或者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证明材料;(五)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企业名单,企业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确认书(见附件 4);(六)工会组织主体资格证明;(七)企业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八)职工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要求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单》(附件5)/《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单(附件 6);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