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书广告客户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广告代理发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媒体发布具体形式: 1、媒体预期发布日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月
2、媒体发布形式: 电视台栏目包段广告、电台广播广告发布、平面媒体广告发布、路牌、大型广告牌或其他方式
3、媒体发布费用比例: 其中电视台栏目包段广告 70%、电台广播广告 10%、平面媒体广告 10%、其他10%
4、媒体发布数量:电视台栏目包段广告不少于 5475 分钟(每天 15 分钟,全年 365天)、电台广播广告不少于 14600 分钟(每天 40 分钟,全年 365 天)、平面媒体广告不少于 120 期(每月 10 期、二分之一版面面积)、其他方面包含乙方所有拥有广告发布资源进行垄断式发布
5、媒体发布费用:制作费为 200 万元,发布费 1000 万元,合计¥1200 万元(大写壹千贰百万圆整)
二、广告的制作与发布: 1、甲方在预期发布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递交发布设计要求,若因设计要求造成广告不能按期发布,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达到甲方要求的各类型广告素材,达到甲方满意后进行发布
2、广告采纳甲方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
3、验收方式:按甲方签字认可后的样稿和制作要求验收
4、乙方在制作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通知书和实地广告照片
若户外媒体为灯箱广告(包含内打灯和外打灯),则所提供的照片须包含夜景状况
5、乙方负责广告的设计、报批、制作,同时负责广告本身的维护工作
假如发布期间由于自然损坏、人为损坏,乙方应及时修补或更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发布期间广告遭到大面积损坏,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