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邦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33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日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邦高
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涛雅苑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 66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5 月 9 日,王邦高(乙方)与逸涛雅苑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 320 号A 幢 7 层 06 号房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 116
3983 平方米,交易价格为 626926 元;乙方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196926 元,剩余房款 430000 元由乙方自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甲方应当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交付条件见附件《装饰标准》);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的,每日按总房款 0
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等”
另上述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约定:“若截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第十日,乙方仍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房款(含按揭款),甲方有权在确认乙方结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后的次月 15 日前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等”
合同签订后,王邦高向逸涛雅苑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 196926 元
之后,王邦高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逸涛雅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