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被告乙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丙将工程分包给被告丁,丁又分包给原告甲
甲诉请三被告支付工程款
丙上诉称一审认定工程款有误,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甲辩称一审认定工程款正确
丁辩称其不承担责任
二审认定甲丁协议部分有效,丁负责任,乙丙不负连带责任
法院案由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行业案由 房地产->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学 理 词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相对性 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 法律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多次分包的,总承包人和各分包合同的各级发包人是否要对最后一级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 第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三条 代理律所 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陈连俊 余时洵 判决时间 2000-10 海深圳钢实业开发公司诉重庆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承包公司、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交公一总)益海机械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南经终字第 8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重庆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承包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中北大楼
法定代表人 王今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陈连俊,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余时洵,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海深圳钢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县石禄镇
法定代表人 符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符明豪,该公司法律服务部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通什市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 钟保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市被告) 海南(交公一总)益海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机场路红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