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形象代言人服务合同本文由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李雄伟律师倾情奉献!李雄伟律师专业的法律顾问,合同法专家律师,咨询电话:13807144562。甲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优质的宣传平台,甲方特邀请乙方作为旗下 等项目形象代言人并提供相关代言服务等事宜,经过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形象代言人服务内容 1.1、乙方为甲方拍摄电视广告或宣传片,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不限片数。 1.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不限张数。1.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等商业活动。1.4、乙方有义务在甲方微博: ,微信: ,官方网站: 发布有关上述代言相关的信息时 1 日内,在乙方现有的宣传平台上面:包括乙方微博: ;乙方微信: ;乙方博客: ,对甲方信息进行转发。第二条、代言期限和时间 2.1、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服务期限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共计十次的拍摄或者商业活动宣传服务。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3、拍摄根据每月一次的频率进行,每次拍摄 天,每天 小时。具体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确定。2.4、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第三条、使用方式 甲方有权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含有乙方肖像、姓名的广告及相关的素材。 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手提袋、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等其他传播媒介。 第四条、拍摄条件 4.1、所有的服装、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4.2、拍摄所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由甲方负责提供(限 人)。4.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形象代言酬金支付及结算 5.1、本合同代言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 50%。 5.2、余款 元,于 年 月 日支付完毕。 5.3、代言服务费的所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