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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商品房买卖纠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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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律师教你打商品房买卖纠纷官司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推断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即期房)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即现房)向社会公开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开发商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商品房”。所谓“商品房”就是商品化房屋、社会化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两种类型。【律师提示】 推断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准有两个: ① 开发商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推断标准: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② 开发商出卖的房屋属于“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房屋必须向社会公开出售即房屋社会化,才属于商品房。 因此,私有自建房屋买卖合同、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都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而是直接适用《合同法》规定。 2、“楼盘广告”的性质如何认定?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俗称“楼盘广告”。 楼盘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温馨家园”、“回家就是度假”、“星级服务”、“帝王享受”等词语,大多属于开发商夸张性宣传所需的文字,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气氛,并没有明确的目标,这种广告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但是,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效力:(1)其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基础设施、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2)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该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如,有些楼盘广告标明了价格、位置、装修条件、物业管理条件、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的物品或优惠等具体确定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些广告内容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下就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请,具有法律效力。 在楼盘广告视为要约的情形下,适用“容纳规则”,也就是楼盘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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