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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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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 民事判决书 (2024)一中民终字第 669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莉莉,女,1978 年 8 月 30 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 9 号楼 905 号,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 委托代理人吴建祥(单莉莉之夫),1977年 7 月 16 日出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秘书,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 9 号楼 905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28 号易亨大厦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佰清,男,1978 年 5 月 27 日出生,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 2 号楼 1706 室。 上诉人单莉莉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海民初字第 521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恒远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24 年 8 月 12 日,我公司与单莉莉、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单莉莉实行商业贷款方式以 540 000 元的价格购买杨素芬位于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34 号 1428 号,建筑面积 42.12 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1428 号房屋)。合同签订时,单莉莉向杨素芬支付了购房定金 5000 元。按约定单莉莉应于 2024 年 8 月 20日前去贷款公司进行面签、向杨素芬交纳首付款 300 000 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12 700 元、贷款服务费 3200 元。但是,我公司在通知单莉莉前去办理上述事宜时,单莉莉却拒不履行。而且,单莉莉还对我公司及杨素芬提起诉讼,要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因单莉莉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单莉莉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11 200 元、权证过户费 1500 元、贷款服务费 3200 元,共计 15 900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单莉莉负担。 单莉莉在原审法院辩称,中地恒远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当时是想购买1428 号房屋。但是在我与房主杨素芬签订合同以后,中地恒远公司却告诉我说,杨素芬要求我另行承担 30 000 元物业费后,才给我办理央产房的过户手续。然而,在签订合同前,我并不知道这套房屋是央产房屋。现中地恒远公司对我的起诉没有道理,故我不同意中地恒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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