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合同法名词解释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支付酬劳。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实行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法律给予一定名称,并设有明确法律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 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权利 又称合同债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 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效力未定合同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 合同虽已成立,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撤销权 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合同的定义: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产生拘束力。 部分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合同的部分。有些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