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效力【案例】 A 公司被外省 E 中院判决向 B 公司偿付欠款 529 万元。E 中院中立案执行后,于 96年 5 月 7 日到我省某市查封了 A 公司在该市的别墅一幢。我省某典当行 C 公司知道后,立即以该别墅于 94 年 11 月 7 日已由 A 公司向其借款时典当给其为由,向该中院提出异议。C 公司同时向我省有管辖权的 F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 A 公司的典当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主张对该别墅的所有权。F 法院经审理查明,94 年 11 月 7 日,C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A 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上述别墅作为抵押物向 C 公司借款 80 万元,期限一个月,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在典当期或延期届满,不能赎回抵押物时,该抵押物成为死当,死当的物品收归出典方所有。典当借款合同签订当天,原告 C 公司付给被告 A 公司80 万元。但 A 公司逾期未还款。F 法院认为,原告 C 公司与被告 A 公司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未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合同约定逾期未赎以典当物抵偿借款,公平合同,可以照准。故于 96 年 11 月 25 日判决被告 A 公司以上述别墅抵偿原告 C 公司借款。判决生效后,C 公司申请执行。F 法院立案执行后,函请外省 E 中院解除对上述别墅的查封以便执行本案。但 E 中院认为,其查封上述别墅时到所在房管局查询,该别墅未进行抵押登记。C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C 公司在该别墅上无抵押权。故不同意解封,并拟以评估价 250 万元将该别墅拍卖以抵偿其案件申请执行人 B 公司的债务。C 公司遂请我省高院予以协调。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从有关抵押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我省政府对典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看,C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个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就是上述别墅。从时间上看,该抵押行为发生在 94 年 11 月,是在担保法施行之前。根据 95 年 10 月 1日生效的担保法第 41 条和第 42 条第 2 项的规定,房屋抵押合同应当登记,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未经登记是否生效,这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所在。 有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生效前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应以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