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俞 XX,女,汉族,1982 年 8 月 29 日出生,家住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 XX,身份证号码:33062419820829XXXX 被告:台州市 XX 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里东浦路 5-7 号 法定代表人:高洁; 组织机构代码:78566732-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剩余团款共计人民币 582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 7740
6(58200*6
65%*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挂靠第三人西藏凯莱国际旅行社经营业务,双方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原告以第三人名义开展业务,在完成经济指标 8000 元后,产生的利润除去国家相关税费后,利润归俞 XX 所有,俞 XX 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俞小钗负责,与第三人西藏凯莱国际旅行社无关
2024 年 7 月 11 日及 2024 年 7 月 21 日,被告台州市 XX 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承接的叶 XX 等 15 人团队和茅 XX 等 27 人团队交予原告,由原告以第三人名义负责对被告的两旅行团负责地接等有关旅游业务
经原被告实际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旅游总团款分别为 82900 元和 136300 元,团款合计 219200 元
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圆满完成了地接等旅游服务,但迄今为止被告只支付了 161000 元团款,尚有 58200 元未付
2024 年 12 月14 日,原告俞小钗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俞 XX 向被告提供正规发票和在职证明,被告待查无误后两日内付清余款,原告俞 XX 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了相关证明文件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其付款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俞 XX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