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业保险承保推动合作协议甲方:AFS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FS 市 AF 区支公司乙方:AFS 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落实党和国家支持粮食生产政策,推动农业(水稻)保险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合同法》、咸 A 保组发[201X]2 号文件和咸 X 农保发[201X]1 号文件的要求,经 S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D 支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G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乙方)协商,就农业(水稻)保险承保推动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商定以下协议: 一、工作事项 为宣传落实国家支持粮食生产、扶持水稻保险的优惠政策,推动水稻保险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做水稻保险推动工作。二、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1、为乙方提供保单等相关资料,安排专人协助乙方工作,向乙方提供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便利条件;2、依据《合同法》、咸农 D 保组发[201X]2 号文件和咸 X 保发[201X]1 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发放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水稻保险业务工作;3、在合同期间付给乙方推动工作经费和劳务费共计 279502 元,具体明细见附后预算表。三、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1、负责宣传国家支持粮食生产、扶持水稻保险的惠农政策,组织推动水稻保险工作,帮助甲方督促落实水稻承保面积;2、根据甲方的需要,帮助聘请水稻保险理赔专家,组建水稻保险查勘定损专家团,协调和管理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查勘理赔人员,组织开展农技服务工作;3、帮助甲方做好水稻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协调矛盾纠纷;4、根据双方商定的水稻保险费用,及时落实到位。三、合同终止 双方如有违反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导致对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给对方造成不得的,对方可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造成的损失;四、争议处理、1、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2、对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依法在当地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本合同于 201X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X 年 12 月 30 日止,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