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联营合同书甲方:石狮市英雄本色服饰有限公司乙方:敖宁 身份证号:甲、 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促进甲、乙双方之间的经销往来,加强“与狼共舞商旅女装”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保护“与狼共舞商旅女装”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与狼共舞商旅女装”注册商标信誉,本着平等互制、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特此订立本《联营经销合同》(下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一、 知识产权:甲方是“与狼共舞商旅女装”商标特有人及商标许可使用人,本合同中甲方有权在中国境内授权乙方使用“与狼共舞商旅女装”商标
二、 联营经销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共 年
合作期满,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若甲方认为联营经销期需要延长,与乙方协商决定,另行签署续约协议
结算期由店铺开业之日开始结算
三、 联营经销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称:联营专卖店)面积 平方米
四、 联营经销商品:所有“与狼共舞商旅女装”注册商标的服装服饰产品
五、 联营经销模式:甲乙方双于本合同约定的联营经销期限及联营经销地点内共同销售“与狼共舞商旅女装”注册商标的产品
由甲方提供联营经销商品,门头、宣传推广用之印刷品,购物袋
并由甲方承担联营经销期结束时所产生的联营经销商品的库存
由乙方提供并负责:经营场地的租金、空调、灯具、工商税务费用、销售人员的薪酬及福利费用、货品物流往返费用、员工制服、一切营运所需设备及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项及费用、及有关经营场地的装修费用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授权乙方以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和方式经销第一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品;2) 甲方决定联营经销商品的最终零售价格和推广零售价格
3) 联营经销期内,由甲方制定所有商品的销售方法、推广活动及价格调整,乙方必须配合跟从;4) 甲方负责回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