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联营合同书甲方:石狮市英雄本色服饰有限公司乙方:敖宁 身份证号:甲、 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促进甲、乙双方之间的经销往来,加强“与狼共舞商旅女装”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保护“与狼共舞商旅女装”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与狼共舞商旅女装”注册商标信誉,本着平等互制、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本《联营经销合同》(下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一、 知识产权:甲方是“与狼共舞商旅女装”商标特有人及商标许可使用人,本合同中甲方有权在中国境内授权乙方使用“与狼共舞商旅女装”商标。二、 联营经销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共 年。合作期满,则本合同自动终止。若甲方认为联营经销期需要延长,与乙方协商决定,另行签署续约协议。结算期由店铺开业之日开始结算。三、 联营经销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称:联营专卖店)面积 平方米。四、 联营经销商品:所有“与狼共舞商旅女装”注册商标的服装服饰产品。五、 联营经销模式:甲乙方双于本合同约定的联营经销期限及联营经销地点内共同销售“与狼共舞商旅女装”注册商标的产品。由甲方提供联营经销商品,门头、宣传推广用之印刷品,购物袋。并由甲方承担联营经销期结束时所产生的联营经销商品的库存。由乙方提供并负责:经营场地的租金、空调、灯具、工商税务费用、销售人员的薪酬及福利费用、货品物流往返费用、员工制服、一切营运所需设备及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项及费用、及有关经营场地的装修费用。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授权乙方以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和方式经销第一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品;2) 甲方决定联营经销商品的最终零售价格和推广零售价格。3) 联营经销期内,由甲方制定所有商品的销售方法、推广活动及价格调整,乙方必须配合跟从;4) 甲方负责回收所有经甲方检验确认为厂次之联营经商品,并由甲方承担联营经销期内所产生的联营经销商品的库存。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秋冬季甲方可要求(一)(二)合同期内,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或违约,甲方有权即时终止供货并搬走存放于乙方的属于甲方拥有的货品及借用设备,甲方即时没收并追讨乙方已支付及将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赔偿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