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 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合作社): 为确保 县 农民专业合作社(债权人)与河北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人)于 2024 年 月 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以下条款订立合同
保证人承诺 1
本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完全了解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处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人所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主债权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担保的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担保的责任 1
保证期间,自国恒投资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书》之日起,至该《合作协议书》履行期满后两年为止
《合作协议书》续签,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协议书》经债权人、债务人修改和补充,只要是上述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文件,无需告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
本合同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