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0.3%,而对于农民来说,耕地是农民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是他们的生产资料,甚至是衣食父母。如此庞大数目的农民和耕地,在他们的交集中,纠纷似乎变的难以避免,而耕地纠纷也一度成为了各级政府非常关心的一件事情。一、案情在此次我们讨论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例中,便发生了难以调和的纠纷。此案中,被上诉人赵付前于2003年1月23日以每亩150元承包了村里一块土地,为期十年,一次性交纳了六年资金。3月份其在自家地里种树苗被阻,阻止他的上诉人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该块土地的原承包合同未到期,二是认为该土地承包合同为赵付前与村小组私下签订,没有通过群众,没有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群众与党代表均不知情,应属无效。开庭审理时,主要也是围绕两点展开,第一点,1997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到期?第二点是2003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庭审我们得知,原承包合同于1997年1月16日签订,但真正实施期却已到四月份,所以上诉人认为该合同到期日应为2003年4月26日,所以赵付前签订合同时原合同并未到期。而关于第二点我们得知,村小组在与赵付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他们并没有召开群众听证会,没有征求群众意见,张贴了三次告示,但无人询问便不予理睬了,只是与会计、包组村干部、支部书记等进行了组内讨论。上诉人认为此次合同的签订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赵付前也不是在公平竞争下竞得的土地,所以合同应属无效。二、审判结果根据终审判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推定,合同依法成立便开始生效,所以起点应为该合同生效日,即为1997年1月16日,所以原土地承包合同已经过期。但是该合同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签订,所以判定无效。三、案件所涉及法律(一)、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村土地承包法》规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到期后,土地应交回发包方处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请续期,发包方如果同意,则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另外,村委会若不同意续期,把土地公开发包,那么在同样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使用。(二)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原则及程序1、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2、农村土地承包原则:(1)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3、农村土地承包程序(步骤):(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三)、关于合同无效以下情况属于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