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0
3%,而对于农民来说,耕地是农民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是他们的生产资料,甚至是衣食父母
如此庞大数目的农民和耕地,在他们的交集中,纠纷似乎变的难以避免,而耕地纠纷也一度成为了各级政府非常关心的一件事情
一、案情在此次我们讨论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例中,便发生了难以调和的纠纷
此案中,被上诉人赵付前于2003年1月23日以每亩150元承包了村里一块土地,为期十年,一次性交纳了六年资金
3月份其在自家地里种树苗被阻,阻止他的上诉人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该块土地的原承包合同未到期,二是认为该土地承包合同为赵付前与村小组私下签订,没有通过群众,没有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群众与党代表均不知情,应属无效
开庭审理时,主要也是围绕两点展开,第一点,1997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到期
第二点是2003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庭审我们得知,原承包合同于1997年1月16日签订,但真正实施期却已到四月份,所以上诉人认为该合同到期日应为2003年4月26日,所以赵付前签订合同时原合同并未到期
而关于第二点我们得知,村小组在与赵付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他们并没有召开群众听证会,没有征求群众意见,张贴了三次告示,但无人询问便不予理睬了,只是与会计、包组村干部、支部书记等进行了组内讨论
上诉人认为此次合同的签订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赵付前也不是在公平竞争下竞得的土地,所以合同应属无效
二、审判结果根据终审判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推定,合同依法成立便开始生效,所以起点应为该合同生效日,即为1997年1月16日,所以原土地承包合同已经过期
但是该合同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签订,所以判定无效
三、案件所涉及法律(一)、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村土地承包法》规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2、草地的承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