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李国丽与河南豫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丽,女,1953 年 6 月 21 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生,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 2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庆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国丽与被告河南豫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国丽及委托代理人王春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国丽诉称,2024 年 6 月 13 日我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于被告平顶山分公司的副经理
合同约定聘用期限自 2024 年 6 月 13 日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我受聘后为公司夜以继日的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但被告在业务取得稳固进展后却单方解除合同并于 2024年 9 月停发了我的工资
被告的单方毁约行为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按我实发工资每月3500 元的标准给予 6 个月补偿;补发所欠的每月 300 元的浮动工资和 2024 年 7 月、8 月欠发的工资
要求 1、被告补发原告浮动工资 4200 元;2、被告补发 2024 年 7 月、8 月欠发的工资 1581 元;3、补偿原告 21000 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属实
1、原告在合同期内严重违反被告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拒不服从调任到郑州总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办理交接手续也不到岗给公司带来损害,被告辞退原告符合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中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存在无故解除情形,不应补偿费原告 6 个月工资
2、从原告提供的银行工资转账记录中看到,原告每月实发工资虽不一致但均高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中有关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