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
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
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二、农房重建第七条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
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第八条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第九条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
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第十条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第十一条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砖墙不应小于240mm
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
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第十二条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第十三条6度、7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
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砖混、砖木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