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煤矿)“11·23”机电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11月23日04时49分,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7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呼伦贝尔煤监分局)监察专员赵启南等一行4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向内蒙古煤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并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通知兴安盟经信委和科右中旗政府及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11月23日,呼伦贝尔煤监分局会同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科右中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纪检委等单位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历时5天,共收集各种资料55份,调查询问有关人员20人次,形成调查取证笔录20份,召开现场事故分析会3次,为查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向科1右中旗公安局发出开展进一步调查的函1封,科右中旗公安局以右中公办[2017]259号进行了复函,召开事故征求意见会2次,并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同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兴通煤矿概况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以下简称兴通煤矿),位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境内,行政区划隶属于哈日诺尔苏木管辖,交通较便利,隶属于内蒙古兴通煤业管理公司,内蒙古兴通煤业管理公司隶属于兴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经济性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