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政策:军队转业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及建议 军转政策: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问题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退役金标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如何计发的。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 12 月 31 日,从翌年 1月 1 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 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具体计算方法为: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满 20 年以上的,从第 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1%。同时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⑴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 分 别 增 发 月 退 役 金 计 发 基 数 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⑵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15年 、 20 年 以 上 的 , 分 别 增 发 月 退 役 金 计 发 基 数 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的依据是什么。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 号)两个文件中所确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