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XX 市人民政府令 2013 年第 260 号【发布日期】 2013-11-29【生效日期】 201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 市人民政府 XX 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260 号) 《XX 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3 年 11 月 29 日 XX 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XX 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在政府储备建设用地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城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