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金额(万元)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情况证件号码出资额比例出资方式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