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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机构业务技术和办公用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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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机构业务技术和办公用房建设指导标准类别名称用途与要求标准第一类(10 人以下)第二类( 11-20人)第三类(21 人以上)共计平方米290 290-560 560 业务技术用房执法装备库用于保管、存放执法基本装备、执法取证装备、应急装备。30 30-40 40 罚没物品库用于保管没收、查扣的违法物品。100 100-300 300 执法办案询问室用于案件问询调查,应当配备全方位视频监控。30 30-40 40 调解接待室用于调解纠纷,应当配备全方位视频监控。20 20-25 25 执法指挥室用于安装 指挥屏幕、指挥系统、服务器、光纤、交换机、防火墙等信息化设备。20 20-25 25 备勤用房用于采取应急行动时执法队员夜间休息。30 30-50 50 人均不低于 4 平方米办事大厅用于办理登记、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业务工作,应当配备全方位视频监控。30 30-40 40 执法培训室用于培训、学习等,配备视频会议设备。30 30-40 40 人均不低于 2 平方米类别名称用途标准办公用房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按照发改投资〔 2014〕2674 号文件规定执行。服务用房值班室用于节假日及夜间值班,负责处理投诉,紧急事件等,应配备独立的二间房间和具有洗浴功能的卫生间。文印室用于放置文印设备,办理相关公务。档案室用于存放执法档案,兼具查阅功能。更衣室用于职工更换制服、住宿职工洗浴等。图书资料室用于储存干部职工平时学习使用的相关学习资料和业务书藉。设备用房如卫生间、储藏室、配电室、锅炉房等。附属用房职工食堂用于解决居住较远职工在单位的用餐需要。汽车库或汽车位用于停放执法车辆和特种技术用车。建设标准派驻机构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配备人数分为三类:第一类为10 人以下,面积不少于290 平方米;第二类为11-20 人,面积为 290-560 平方米;第三类为21 人以上,面积为 560 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按照发改投资〔 2014〕26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注: 1.根据执法人员与执法辅助人员配备情况,原则上每增加1 人,增加业务技术用房15 平方米。2.各地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本标准,可根据人员数量、工作业务量等情况对业务技术用房进行适当调整。3.应当区分接待区、办案区、办公区、值班区、后勤服务区,设立门禁制度,全程设置视频监控。4.其他执法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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