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5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10-09【生效日期】1992-10-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矿产资源是指可以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
矿产资源的具体种类,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第四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勘查权;从事采矿活动,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五条第五条勘查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依法取得的勘查权、采矿权
第六条第六条自治区鼓励外国企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勘查、开采区内矿产资源
自治区鼓励区外有关单位,勘查、开采区内矿产资源
第七条第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统一管理全区地质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登记第九条第九条从事下列勘查工作,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