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14号【发布日期】2007-02-12【生效日期】2007-02-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07〕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矿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十一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