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502【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1]158号【发布日期】2001-06-12【生效日期】2001-06-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和区直企业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158号2001年6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区直企业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激励机制,目前在我区尚处于探索阶段
各地区要“”本着积极稳妥、先行试点、不断完善、力求规范的原则,依据本《指导意见》和《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及企业实际,大胆实践,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此项工作,并将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近年来,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程中,我区部分地区对少数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股权激励等分配办法进行了探索,对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操作手法不规范,对经营者进行激励时约束和监督不到位、激励和约束不对称、收入和贡献不对等几个方面,这些问题甚至影响到了激励效应的正常发挥
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各地区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积极稳妥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探索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方式和激励约束办法
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试行范围年薪制应在已初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