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502【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1]158号【发布日期】2001-06-12【生效日期】2001-06-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和区直企业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158号2001年6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区直企业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激励机制,目前在我区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区要“”本着积极稳妥、先行试点、不断完善、力求规范的原则,依据本《指导意见》和《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及企业实际,大胆实践,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此项工作,并将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近年来,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程中,我区部分地区对少数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股权激励等分配办法进行了探索,对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操作手法不规范,对经营者进行激励时约束和监督不到位、激励和约束不对称、收入和贡献不对等几个方面,这些问题甚至影响到了激励效应的正常发挥。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各地区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积极稳妥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探索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方式和激励约束办法。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一、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试行范围年薪制应在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试行。期股激励当前只在已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中试点。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垄断性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不宜进行股权激励试点。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在我区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区可选择条件成熟的企业先行试点,杜绝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实行目标经营责任制、工效挂钩、岗位工资、工资加奖金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形式。二、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试行条件(一)企业已经过公司制改造,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股东会、监事会、职代会(工会)作用发挥较好。其中,期股激励机制试点必须是上市公司或少数业绩较好的股份有限公司。(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非经营性亏损企业有切合实际的扭亏目标和方案,并已明显减亏。经营性亏损企业,暂不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三)企业内部已进行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并建立了劳动保障制度,能够足额按时缴纳和发放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离退休人员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四)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相对稳定,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较高。(五)企业主管部门、出资者已下达明确的资产经营目标。三、三、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试行对象根据现阶段全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设置状况,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实行对象主要为试点企业的董事长(不含有关部门人员兼职董事长)和总经理,也可以是经营者群体,一般应控制在董事会聘任的副职范围内。在当前经营者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中小企业要率先推行经营者竞争上岗。大型企业的经营者应逐步过渡到通过竞争方式产生。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企业董事长必须与股东大会签订岗位契约。四、四、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试行原则(一)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并同时发挥作用,决不能重激励而轻约束,更不能把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作为一种福利待遇。(二)经营者收入要与企业规模和经营成果相联系,并与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挂钩,实现收入与贡献对等。(三)未经出资者同意不得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