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办公楼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为加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办公楼的物业管理,特委托乙方派遣秩序维护员、设备设施维修员和保洁员到本大楼实行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就有关服务事宜签订如下条款:第一章 委托服务的物业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甲方委托的办公楼位于乌兰镇,占地面积 8734 平米,大楼总建筑面积 9316 平米,绿化面积 3318 平米
第二章 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庭院、房屋公共部位和领导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门前三包”
第三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护理工作
第四条 维持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治安秩序,包括大门值班、楼宇巡视
第三章 服务期限第五条 服务期限为壹年,从 2024 年 12 月 1 日到 2024 年 12 月31 日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检查监督乙方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甲方每月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对不满意现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 甲方每月 10 日之前将上月的物业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一、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制定具体的物业服务制度
二、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甲方仔细做好维护公共治安秩序的服务工作
三、 有义务配合甲方协调处理与本合同及各服务条款相关的事宜
四、 按物业服务方案各项法律规范向甲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 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各类事故和纠纷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第五章 物业服务内容第八条 环境卫生服务一、 实行法律规范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二、 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梯等部位和领导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