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流配货中心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9 月和 10 月,明海货代出具出口货物委托书,委托大通国际办理四票货物的海运出口手续,四票货物分别为:1、提单号“EAS427Z504”、船名 MARE DORICOM、航次 V0427E,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 2250、人民币为 1855 元;2、提单号“GOSUXNG854259”、船名 PHILIPPINE STAR、航次 043S,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 2200、人民币 1854 元;3、提单号“GOSUXNG854257”、船名 QWGDAO STAR、航次 046S,被告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 800、人民币 655 元;4、提单号“EAS429Z505”、船名 MARE DORICUM、航次 0429E,被告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 1085、人民币 985 元
大通国际完成了明海货代的委托,并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开出抬头为明海货代的发票四张,金额为人民币 57,915
另查明,2024 年 9 月 20 日明海货代与宏川物流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宏川物流委托明海货代办理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付费方式为月结
宏川物流应在开船日起 30 日内将所有费用结清
宏川物流支付给被告明海货代海运费共计人民币 20,000 元
〔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大通国际诉称,2024 年 9 月和 10 月,明海货代向大通国际发出“出口货物委托书”和“定舱通知单”,分别就四票货物委托大通国际进行定舱托运
大通国际接受委托后完成了委托事项,并垫付了海运费等相关费用
明海货代就所托运的四票货物向大通国际出具“海运出口运费确认保函”,保证在所规定期限内向大通国际结清所有款项
明海货代与宏川物流之间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签署货运代理协议书,由宏川物流委托明海货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