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案例研析--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申请人许某于 2024 年 8 月 6 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人事专员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4 年 3月底许某接到甲公司领导通知,因工作需要调岗一线岗位从事普工工作,4 月底许某在上班时又接到甲公司通知,因工作需要需安排许某到普工岗位工作,假如不去的话将会扣发履约奖和其他各项补贴,许某不同意调整岗位
2024 年 5 月 19 日,甲公司书面通知许某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将根据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许某认为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情况,甲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许某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 2024 年 5 月 20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1、确认 2024 年 5 月 20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根据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不难看出:用人单位要以“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必须满足两大法定条件: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两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用人单位完全满足两大法定条件的,是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时只要缺少其一个法定条件的,就是非法裁员,就是非法解除合同
一、裁员的实质性条件是指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