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案例 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 2]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水分 14%,含油量 18%,含杂质 1%
18%,含油量 10%,含杂质 4%,金额 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 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纳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开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案例 3]达成一笔小麦的交易,:“数量为 1000 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 250 美元/公吨 CIF 悉尼,信用证金额为 25 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多装了 15 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 5%的增减幅度,但量,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量,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 1000 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 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
[案例 4]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 500 吨大豆的合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