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节 合同修订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埋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建设单位对涵盖策划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项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已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工程监埋与相关服务实践的需要
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修订
一、修订依据 修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 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 (单位)服务协议书范本》(1998)、世界银行《选择咨询工程师标准招标文件一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格式》(2024)、美国 AIA《业主与建筑师标准合同文本》(1997 版)和香港 《设计和建造工程委托咨询工程师通用合同条件》(1997)等
此外,还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56 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名称、合同文件结构和部分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名称 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必要将合同的性质 (委托合同)体现在名称中
这样,不仅与国内其他合同相协调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二)合同文件结构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规定,合同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个组成部分,造成标准格式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与总的合同用词重复,容易导致概念混淆
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改为"协议书",并将 "标准条件"改为"通用条件",不仅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原合同文件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