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一、旅游合同阐释(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的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没有限定旅游经营者的范围
狭义的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旅游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的恒定性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不特定的,另一方始终是特定的,只能是旅行社
2、旅游合同标的的特别性 旅游合同的标的就是旅游产品,也就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 (1)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藏性; (2)旅游产品具有不可移动性; (3)旅游产品的综合性; (4)旅游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 (5)旅游产品信息的非对称性
3、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换的,且具有对价性,旅游合同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关于旅游的合意时即成立,并不以一方的实际交付或者履行为成立要件
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旅游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形式
5、旅游合同属无名合同(三)旅游合同的种类 1、参团游 旅行社负责对旅程的计划,负责有关给付的提出,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后就可以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旅行
2、委托旅游社部分代办游 有关的合同在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成立,旅行社并不介入他们的合同,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成立的是旅游代办合同
3、自助游 旅游者自行安排旅程,自行与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等接待者订立合同
二、旅游合同的原则(一)平等原则 (1)地位平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旅游合同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意志平等 当事各方都具有独立的意志能力,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