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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天津教育出版社-刘振云-模块四-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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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合同一字之错,险失 86 万元” “合同一字之错,险失 86 万元” 一、导入:我们知道,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笔误是时常发生的,关键是发现后如何及时补救。假如稍有不慎或疏忽,就有可能铸成大错,甚至有些不法之徒趁机借此大发不义之财。二、案例:2024 年 11 月,廊坊某法院受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为霸州市某汽车修理厂,状告被告天津某公路工程公司拖欠运费 89.7 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署的一份《运输合同》,原告为被告运输修路产生的建筑垃圾,合同第一页第六条明文规定按吨收取运费。被告应诉、答辩认为:与原告的《运输合同书》上按“吨”结算属于笔误,真正结算方式应该是按“方”结算;而且印象中已经修改,事实上合同第一页并没有双方的印章。被告认可拖欠运费,只是拖欠 3 万余元,而不是 89.7 万元,两项误差达 86 万元。被告还提供了相应证据,其中原告开具的收款发票标注计量单位为“方”,而且涉及运输可以证实合同中的按“吨”结算,属于笔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于此案,法院充分考虑了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认为分歧重大,审理中比较慎重,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对争议的事实展开调查、核实。最后终于采纳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并促成本案调解结案,双方各进行了让步,达成协议,和解结案。三、律师评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实际中假如发生笔误和重大误解的事实,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当在 1 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原被告合同内容不是单纯的货物运输,而是修路将铲除路面的废料交给原告运出施工场地,按“方”支付部分运费,然后废料归原告所有,原告出售建筑垃圾也可以获利。被告进行公路施工与甲方结算是根据平方结算,监理单位核实的数据也是“方”和平方。而且,原告给被告开具的运费发票也注明计量单位为“方”。另外,建筑施工领域的废料、土方、沙石料等基本都是按“方”量,这是公认的行业交易习惯,实际上原告再次出售废料也是按方结算的。所以,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按方结算还是按吨结算”,无庸质疑应认定为按“方”结算,即合同书存在笔误。再有,原告起诉主张的承运工程量与实际整个工程的全部工程量有明显出入,差距巨大。原告曲解或误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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