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激励法律规定汇总2010-12-15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0 一、一般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 10 月 27 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