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XX 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 2 份(见附件 1);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 (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
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