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 【发布单位】 82602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1]101 号【发布日期】 1991-06-12【生效日期】 1991-06-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考核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办法 (1991 年 6 月 12 日甘政发〔1991〕10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企业自身合同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范围内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重合同、守信用”是人民政府授予经济合同管理卓有成效的企业的荣誉称号。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才能晋等升级或被评为先进企业。 第四条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和组织考核评定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每年进行一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评定。对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对连续三年获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牌匾,免于年度考核评定,以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进行考核。 第六条第六条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均可在业务往来、刊登广告时出示“重合同、守信用”荣誉证书或副本,证明企业信誉。 第七条第七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搞平衡和照顾。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 (一)企业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能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强的经济合同法律意识; (二)企业有专(兼)管机构或人员管理经济合同,有切实可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经济合同履约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 (六)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第九条第九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包括: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经济合同台帐、合同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