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兵团土地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摘 要:随着新疆建设兵团土地种植面积不断开发,由于兵团人口稀少,一人承包多块经营种植面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逐渐增多,承包者对有关的承包法律合同知识了解浅薄。从而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本质上应属于一种民事合同,且是一种能产生物权关系的债权合同;其特有性质决定了法律调整的特别性,该认识对完善相关法律法律规范设计颇具现实意义。关键词:兵团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 本质 法律制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的必需程序,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前提条件。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承包期限、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应有集中体现。而《兵团土地承包法》对兵团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较为简单,其他相关立法(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水土保持法)及政策也只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做了某些原则要求,均未明确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合同的法律属性也缺乏足够关注,现有的少数讨论表述分歧也较大。故本文通过对兵团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并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1、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签订原则、协商经过及参加程度、权利义务的配置和救济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也差别很大,所以,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兵团土地承包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1.1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兵团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虽是法定的——发包方是与土地所有权范围相一致的兵团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有其他承包者,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1.2 从兵团土地承包的实质上看兵团土地承包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制关系,改变的只是兵团土地的经营方式,与兵团土地有关的其他关系如赋税关系等也都没有改变。1.3 从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原则上看依《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兵团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要求贯彻“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原则,不得剥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承包权;作为确定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之依据的承包方案须经村民选举产生的工作小组拟订并经村民会议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兵团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调整承包地,并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1.4 从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下载后可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