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 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 市财政局 XX 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XX 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 年 10 月 9 日) 深财企〔2005〕37 号 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XX 省委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原《XX 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XX 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 XX 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XX 市委、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XX 省委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