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0707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 50 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省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 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1)明确行政区域,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使用“全国”、“中国”、“中华”、“总”等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要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 (4)不能使用已注销、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包括名称预先登记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先登记后,按照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在名称预先登记的有效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办理成立登记手续,逾期自动失效;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5)社会团体获得登记证书后,再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发起人在名称预先登记后无需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备工作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 XX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