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 XX 县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苏州高 XX 县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市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高 XX 县区(虎丘区)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农村发展局是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协助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管理区域内集体土 地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设立房屋拆迁办公室。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须经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后上岗。 第五条加强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区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财政、建设、城管、农发、审计、监察、社保、国土、规划、公安、工商、法制、房产、物价、信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等部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处理在拆迁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镇(街道)、浒墅关开发区等应成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文件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七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文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乡规划和建设要求,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应当征求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