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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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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试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关系 林贞亮 【相关的法律规定】1.买卖合同与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 130 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的买卖合同包含了三个基本的法律行为:(1)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负担行为。(2)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行为,是处分行为。(3)买受人支付价款,将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的行为,是处分行为。法律行为,根据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指的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行为或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指的是直接使得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原则。即,处分行为最迟须在其生效时,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并且须就一个标的物作成一个处分行为(一物一权原则)。但是,负担行为则不受限制。另外,有效的处分行为必须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但是负担行为则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2.《合同法》第 51 条所构建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规定可知,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假如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获得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假如合同有效,那么相对人将根据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属于继受取得。假如合同无效,那么需要区分相对人是否为善意而确认标的物的归属。假如相对人为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其手中,那么,根据《物权法》第136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相对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否则,相对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1 款对原有法律关系的重新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有学者认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不需要获得真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从一开始就是有效的。这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有所冲突。但根据笔者的理解,认为应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对原有的法律关系重新进行解释。首先,《合同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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