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购房者逾期还贷开发商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 2024 年 10 月,原告广西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何某签《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向被告出售某商城第 001 号房屋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何某购买房屋采纳银行按揭付款方式购买;…在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期间,被告假如三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从原告所交房款中扣除向银行垫付的月供款…
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期向中国建设银行偿还借款本息,且累计已经超三个月
为此,中国建设银行将原、被告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原告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替被告何某结清了截止于 2024 年 12 月前欠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本息和垫付其他费用
2024 年 11 月 18 日,原告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邮局专递向被告何某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寄送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告知被告解除《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收回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于次日收到原告的解除通知
为此,原告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解除,并判决某城第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购房者逾期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出售方的开发商能否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被告何某未能按期向中国建设银行偿还借款本息,且累计已经超三个月,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是原告替被告结清了被告欠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本息和垫付其他费用
被告何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解除与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