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与梅晓泉、赣州市人民医院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孚城,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敦麟,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晓泉,男,1965 年 9 月 5 日生,汉族,安远县人,医生,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 319 号,身份证号:362127196509056055。 委托代理人魏盛礼,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 1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法长,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分院)因与被上诉人梅晓泉、原审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章民二初字第 21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梅晓泉系安远县人民医院医生,2024 年 8 月 15 日梅晓泉与人民医院分院签订了《意向协议书》,《意向协议书》约定:梅晓泉向人民医院分院交纳 10 万元意向金,人民医院分院应在 9 月 15 日前申请召开董事会,讨论通过合同条款,附件 1、附件 2 两种方案选一,主要条款不得变动。若人民医院分院如期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了合同条款,则通知梅晓泉签订正式合同,10 万元意向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若梅晓泉反悔不签订正式合同或要求增加新条款,人民医院分院有权没收 10 万元意向金。若人民医院分院董事会讨论不通过合同条款或未如期召开董事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则应在开完董事会后 3 日内或 2024 年 9 月 15 日后将 10 万元意向金退回给梅晓泉。2024 年 8 月 30日人民医院分院召开了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实行聘用方式与梅晓泉合作,即《意向协议书》的附件 1《经济目标责任协议书》,其内容包括:聘用梅晓泉担任人民医院分院的执行院长,人民医院分院将其门诊综合大楼供梅晓泉开展分院所有科室的业务,且任期内人民医院分院建设住院部大楼和医技大楼,如梅晓泉需要用房,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人民医院分院不得在该住院部大楼和医技大楼开展医疗活动,梅晓泉享有经营管理权,包括自主人事管理权、财务自主权、经营管理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任期内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及违规经营的罚款等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等。任期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