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四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1(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五条本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前条第(二)、(三)(五)项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本行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七)被取消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六)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